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89193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对象遭遇小枧镇政府不公对待,之前是请求纠正违规行政行为[已回复],以上是我方9月18日发布的求助投诉帖子,小枧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安置协议,单方面将我们踢出小枧镇凯越东方小区安置房公示名单,之前给我们的回复说是因为有人举报我们,所以不给我们分房子,并在公示前就将我们踢出公示名单,现在发现这个理由站不住脚了,违反了公示法的先进行公示再处理异议的原则,所以又找了个我们没交房款不予参加本次分房的理由,请看小枧镇政府的回复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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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复我们完全不认可,小枧镇人民政府的官方回答,没有任何一条理由是有国家的法律政策当依据支撑,全是现任小枧镇政府自己出台的土政策,妄用地方政策倒压拥有合法行政安置协议的安置户,反向倒压国家法律政策,以下是引用国家法律逐条反驳政府的理由:
一、政府第一条理由:“截至目前,政府并未收取你们购买统建安置房的相应款项。谢明贵、谢雨凌暂不属于本次批次范围,故本次未通知你们参与选房。”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产权调换安置的法定流程为:先确定安置资格、先选房、后结算差价。 法律从未规定:未提前预交房款等于取消选房资格、排除公示资格。
2.全国统一拆迁安置法定流程所有合法安置房分配流程均为: 公示安置资格 → 纳入选房批次 → 现场选房定户型 → 核算差价 → 交房前补缴房款 房款补缴是最后一步交房环节义务,绝非前置准入资格条件。
3.我方 的2013
年《拆迁安置统建协议》无任何条款约定: “必须提前预缴房款才能参与公示、进入批次、参与选房”。行政机关无权在协议、法规之外,私自增设前置门槛剥夺群众安置权利,属于典型的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限制合法权益,行政行为违法。
而且事实是我方多年来一直找政府协商先把我们房款扣了,是政府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扣我们房款,有视频证据可以查证!
4.我方属于法定优抚优先对象,享有优先安置权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住房安置、危房改造、安居保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优先安置。 政府在明知我方为优抚特殊安置户、长期逾期13年不予安置的前提下,将后拆迁、无优抚身份的群众优先分房,把13年老拆迁优抚户强行压后,批次完全违反国家优抚优先法定条款,属于歧视优抚对象、违背优待政策。
二、政府第二条理由:“因房源数量有限,本次房源仅面向本批次范围内对象,按批次依次实施,本次顺序尚未轮到你户”
根据小枧镇人民政府发给村社区的通知,所谓本批次范围内对象,仅指新增人口不参与本次选房,其他拆迁安置人群均属于此次安置对象,以下是2025年9月12日各村社群发布的安置政策群公告
1.根据拆迁安置法定原则:先拆先安置、逾期责任归政府,我方 2013 年已完成拆迁、交房、腾空,至今已逾期安置 13 年。 拆迁安置顺序法定以拆房先后、腾空先后为第一顺位(全国所有拆迁方案统一规则)。
2.按照拆房时间排序,我方等待13年的时间,绝对优先本次所有新批次人员。 政府刻意回避 “拆房先后顺序”,私自重新划定批次、篡改安置顺位,属于滥用行政裁量权、人为制造不公。
3.房源紧张、批次紧张风险,依法由政府自行承担,不得转嫁被拆迁人,最高法无数判例明确: 因政府长期拖延安置、未及时统筹房源、安置滞后造成的房源紧张、批次不足,风险责任 100% 归行政机关,不得转嫁给已履约拆迁群众。
我方 2013
年已完全履约(拆房、腾空、配合征地),无任何过错。 故现政府以 “房源紧张、批次不够” 拒绝安置拖延13年的合法老拆迁户,属于政府违约甩锅、严重违法。 三、政府第三条理由:“中止分配缺乏法律依据,暂停分配有损公共利益及其他安置对象权益,故不予暂停。”
我方属于合法在先安置权益,优先级高于后批次群众,法律上:在先合法协议权益大于后期普通安置户利益,保护13年逾期安置户的合法协议权益,不属于损害公共利益。
不暂停分配将造成我方不可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 本次凯越东方房源一旦全部分配完毕,后续无同品质电梯安置房、无同地段房源、无同等价值房源 ,无法还原原有安置权益。
政府混淆 “公共利益” 与 “行政机关维稳利益” ,所谓 “损害其他安置户利益” 只是政府维稳说辞,不属于法律定义的公共利益,不能对抗我方合法、有效、在先的行政协议安置权利。
政府拒绝暂停分配、强行公示分房,属于规避纠错、放任违法结果固化。
:综上所述,镇政府拒绝我方本次公示、拒绝本次凯越东方分房的全部理由,全部属政府单方违约、单方不履行行政安置协议,全部程序违法、无任何国家法律做支撑。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本次违法批次划分、违法公示,将我方补录入本次凯越东方安置房合法分配名单并予以分配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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