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成功

[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向我公司提交告知书的回复函

关于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向我公司提交告知书的
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日收到贵组提交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经认真研读告知书全文,并对照我公司留存的全部证据材料,我公司认为: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和片面性,适用法律错误,所提要求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更不符常理。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厘清事实真相,现依据全部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告知书逐项回复并反驳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证据梳理
本部分所述事实均有相应证据材料予以支撑,每一项主张均与证据一一对应,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2008年至2010年:基础合同关系的建立与担保抵押安排
1. 2008年4月3日《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
2008年4月3日,西充县龙腾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与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7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土地45.71亩,租赁期限20年,自2008年4月3日至2028年4月3日止,租金360元/亩/年。合同约定:承包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把土地转包与第三方经营;乙方交还土地时,必须对改变用途的土地进行复耕;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置其投入的财物及设施,逾期由甲方自行处置。
2. 2010年1月:担保贷款与反担保抵押安排
2010年1月6日,我公司与龙腾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我公司为龙腾公司在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3年。2010年1月26日,双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贷款资金实行共同监管。2010年1月28日,我公司与龙腾公司及沈银龙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龙腾公司自愿用本项下所有资产以及政府的补偿款,包括种猪、育肥猪、仔猪、鱼池15亩、沼气池、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备等作为反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担保权所有费用等。
3. 2010年1月30日《土地租赁补充合同》的签订
2010年1月30日,西充县多扶镇西三村7社(甲方)、龙腾公司(乙方)、我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合同》,明确约定:"如乙方不能按时还款,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原条款无条件将土地转移给丙方"。该合同经甲方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同意,三方加盖法人印章。
4. 2010年2月4日强制执行公证
2010年2月4日,西充县公证处出具(2010)西证字第4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二)2011年至2014年:龙腾公司经营失败与我公司代偿接管
1. 2011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
因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银龙经营管理不善、到处借高利贷,造成公司资不抵债,银行贷款利息无法支付,我公司为其垫付银行利息50多万元。2011年2月15日,我公司根据西充县公证处(2010)西证字第430号公证书向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充县人民法院以(2011)西充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龙腾公司建筑物、种猪、仔猪、育肥猪、沼气池、鱼池的使用权。经公开拍卖生猪566头,价款441225元。
2. 2012年6月:我公司接管养殖场继续经营
2012年6月8日,李海生将其购买的566头生猪转卖给我公司,我公司在龙腾公司租赁的土地上继续经营养猪业,并按龙腾公司与多扶西三井村七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支付了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土地租金共计49581元
3. 我公司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该笔担保贷款到期后,因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银龙长期失联,西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我公司代偿。2013年10月18日,我公司为龙腾公司代为偿还了全部本金和利息,共计390多万元。至此,我公司作为担保人,已完全履行了担保义务,依法取得对龙腾公司的追偿权,并依据《土地租赁补充合同》的约定,取得了案涉土地的租赁经营权。
(三)2015年9月4日:我公司与西三井村8社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合同》
1. 合同签订的背景与过程
由于龙腾公司无法归还贷款本息,造成甲方(8社)无法收到土地租金,我公司从2012年至合同签订之日一直代为支付租金。经甲方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同意后,同意将原租给龙腾公司的土地转租给我公司。
2. 合同核心条款
2015年9月4日,我公司与西充县多扶镇西三村8社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合同》,约定:1)租赁地址:西充县多扶镇西三村8社,原租土地面积102.87亩,现增至105.15亩;(2)租金:每一亩每一年(原来价360元)现增加至600元,今后如政府对租用价格上涨或下跌,就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3)租赁期限:按甲、乙双方于2008年4月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条款为准(即至2028年4月3日止);(4)我公司在租赁土地内有自主安排使用的权利,可打围墙、自主安装生产设备、基础设施,修建生产、生活设施和临时建筑物等;(5)若遇国家经济建设规划所需或大型项目建设需用租用土地,由用地方或政府与乙方协商解决有关补偿事宜,一切补偿由乙方所占有,与甲方无关。
(四)2016年至2017年:环保政策出台与政府强制关停养殖场
1. 2016年10月27日环保局责令改正通知
2016年10月27日,西充县环境保护局向龙腾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环责改(2016)78号),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申请审批验收"为由,责令于2016年10月21日前办理环保设施验收等相关事宜。注意:该通知的对象是龙腾公司,不是我公司。
2. 2017年5月:县政府出台禁养区划分方案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2017年5月11日,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充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西府办发[2017]46号),将案涉养殖场所在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017年5月19日,西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充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西府办发[2017]75号),要求2017年8月31日前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实施关停,并明确了关停奖补政策,包括圈舍及设施设备拆除补助、养殖损失补助等。
3. 2017年6月6日法院判决确认我公司优先受偿权
2017年6月6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325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成兵与西充县多扶镇多扶西三井村七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2)限李成兵在判决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将西充县龙腾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养鱼池进行清塘,并将其养鱼池交付给我公司;(3)我公司对西充县龙腾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西充县多扶镇多扶西三井村七社、八社土地经营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养鱼池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4. 2017年7月7日环保局通知关停
2017年7月7日,西充县环境保护局向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端阳发出《通知》,以"你所承包位于多扶镇3村养殖场属于禁养区"为由,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配合并做好关停工作。
5. 2017年7月19日多扶镇政府登报公告
2017年7月19日,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在《华西都市报》发布《公告》,载明:"经县级相关部门核定,你公司的关停补偿金为1971875元",要求龙腾公司于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前往多扶镇人民政府协商签订关停补偿协议,逾期则视为对关停补偿协议确定的金额无异议并接受该协议。
注意:公告的对象是龙腾公司,但实际经营者是我公司。
6. 2017年7月20日多扶镇政府通知我公司配合关停
2017年7月20日,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向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我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前配合政府做好龙腾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关停工作。
7. 2017年7月21日签订关停补偿协议
2017年7月21日,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我公司(乙方)签订《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协议书》,约定:1)乙方自愿最迟在2017年7月25日前关闭畜禽养殖场;(2)设施设备补偿:限位栏217套×150元=32550元,产床28套×1500元=42000元,保育栏13套×1500元=19500元,以上三项共计94050元;(3)养殖补偿:存栏育肥猪505头×100元=50500元,种公猪2头×2000元=4000元,能繁母猪125头×1000元=125000元,仔猪274头×20元=5480元,以上四项共计184980元;(4)以上补偿资金合计279030元,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上报县财政局将补偿款直接拨付到乙方账户。
8. 2017年7月24日我公司回复函要求落实补偿
2017年7月24日,我公司向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发出《回复函》(川阳保[2017]第005号),详细说明了案件来龙去脉,明确表示我公司已按照政府要求提前完成了关停养殖场的工作,并要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禁养区的关停补偿政策,按照关停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并落实到位。
(五)2018年至2021年:土地租金一直由多扶镇人民政府垫付
1. 2018年-2019年租金支付情况
2017年政府关停养殖场后,因政府未支付关停补偿款,我公司未再向8社支付土地租金。经8社村民多次上访反映,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同意垫付土地租金。2019年1月7日,通过多扶镇财政所村账乡管账户向8社36户村民支付租金共计125180元(或126180元,以凭证为准)。
2. 2020年1月10日8社通知确认政府垫付事实
2020年1月10日,西三井村8社向我公司发出《通知》,明确载明:"由于国家政策原因,西充县政府在2017年将你公司的养殖场进行了关停,所以你公司就未向我社交纳土地租金,为此,我社于2018年将我社应收的土地租金的情况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后,经西充县多扶镇政府同意,社写了申请由公司签字后,已由西充县多扶镇政府垫付了两年租金,现我社再次通知你公司向我社交纳2019年度的土地租金并签字同意由西充县多扶镇政府垫付。"
3. 2020年租金支付情况
2020年1月20日,通过多扶镇财政所账户向8社36户村民支付租金共计63090元。2020年11月4日,再次支付租金63090元。
4. 2020年10月19日8社申请再次确认政府垫付
2020年10月19日,西三井村8社向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再次明确载明:"由于国家环保政策原因,西充县政府在2017年7月将阳光公司合法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关停,加上政府未将关停的补偿费支付给阳光公司,所以阳光公司就拒绝向我社交纳土地租金,经我社全体社员每一年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均由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垫支了2016、2017、2018年度三年的土地租金;为此,我社将2019年应收的土地租金情况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后,经西充县多扶镇政府同意,只要我社写申请并经阳光公司签字后,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同意再次垫付2019年度的土地租金。"
5. 2021年10月13日村委会通知确认历年租金均由政府垫付
2021年10月13日,多扶镇西三井村民委员会向我公司发出《通知》,明确载明:"由于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西充县人民政府在2017年7月关停了养殖场之后,每一年的租金均由多扶镇人民政府垫付;2021年的土地租金我村组织陈彪、陈体强等人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端阳、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10点到多扶镇政府二楼张云镇长办公室就租金问题进行了上访,经过协商后,张镇长同意按照前几年的方式解决,由多扶镇政府垫付。"
(六)2019年6月10日:西充县人民政府与我公司签订《协议书》
2019年6月10日,西充县人民政府(甲方)与我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就我公司在西充县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404.77万元、补偿乙方已缴纳的税款23.44万元,合计428.21万元。该协议虽不直接涉及案涉土地租赁和养殖场关停事宜,但足以证明我公司与西充县政府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和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政府对我公司负有支付义务。
(七)2023年6月5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土地租赁补充合同》
2023年6月5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32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我公司与贵组于2015年9月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我公司在此需要特别说明:该判决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是2017年政府因环保政策强制关停了养殖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非我公司恶意违约。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包括我公司投入的设施设备如何处理、政府关停补偿款如何支付、我公司的损失如何赔偿等)至今尚未解决。
二、对告知书各项主张的逐一反驳
(一)告知书出具主体存疑,落款不规范
告知书标题为"告知书",落款为"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民委员"(明显遗漏"会"字),署名人员为"陈龙瓶君、王永猴、陈东继旺"(姓名疑似存在错别字或辨认不清)。我公司与贵组于2015年9月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甲方为"西充县多扶镇西三村8社村民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不同的主体,村民小组是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告知书落款为"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民委员",既不是规范的村民委员会名称,也不是第八村民小组的名称,主体资格存在重大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二)我公司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
1. 我公司占有土地具有合法的合同依据
我公司基于2015年9月4日与贵组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合法占有案涉土地,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同意,合法有效。在合同被依法解除之前,我公司对土地的占有是有权占有,不构成"非法占用"。
2. 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我公司
合同被判决解除的根本原因是2017年政府因环保政策强制关停了养殖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的,属于不可归责于我公司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政府环保政策的调整和强制关停行为,对于我公司和贵组而言,均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合同解除后的占有状态不应简单定性为"非法占用"
合同解除后,我公司未及时返还土地,是因为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尚未解决:1)政府关停补偿款至今未支付。2017年7月21日多扶镇政府与我公司签订的关停协议约定补偿279030元,2017年7月19日政府公告核定的关停补偿金为1971875元,但上述补偿款至今未实际支付给我公司。(2)我公司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和优先受偿权。(2017)川1325民初54号民事判决确认我公司对案涉土地经营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养鱼池等享有优先受偿权。(3)2017年至2021年,土地租金一直由多扶镇政府垫付,贵组和政府均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我公司继续占有土地的状态。因此,我公司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土地,是行使合法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
(三)告知书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错误
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要求我公司返还土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占有人构成"无权占有"。如前所述,我公司占有土地具有合法的合同依据,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我公司,且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尚未解决,我公司对土地上的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和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我公司的占有不构成"无权占有",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要求返还。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使贵组有权请求返还土地,也应当支付我公司因维护土地和设施设备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告知书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片面,忽略了我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要求我公司恢复原状、返还土地,但只引用了对贵组有利的部分,完全忽略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仅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政府环保政策强制关停养殖场,我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我公司为龙腾公司代偿贷款本息390多万元;(2)我公司在接管养殖场后又投入200多万元用于设施建设和购买种猪;(3)政府关停协议约定的补偿款279030元至今未支付;(4)政府公告核定的关停补偿金1971875元至今未支付;(5)我公司因关停养殖场遭受的其他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在贵组和政府未对我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未支付关停补偿款之前,贵组无权要求我公司无条件返还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五)告知书限定三日拆除搬离期限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常理
告知书要求我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即2026年9月4日前),将所占土地上属于贵司的设备及硬件设施全部拆除并搬离,清空场地,恢复土地可交付状态"。这一要求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常理。案涉土地面积达105.15亩,土地上建有大量圈舍、办公室、沼气池、养鱼池、围墙、生产设备、基础设施等。这些设施设备的拆除、搬离、清运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三日之内根本不可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使我公司负有拆除搬离的义务,贵组也应当给予我公司合理的、必要的准备时间,而不是限定三日这种明显不合理的期限。
(六)告知书称"逾期视为放弃所有权、按遗弃物处置"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法
告知书称:"如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逾期将视为贵司放弃非法占有土地上设施设备及构筑物的所有权,本组将按遗弃物处置。"这一说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1. 所有权是物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非经法定程序(如征收、拍卖、强制执行等),任何人不得剥夺。贵组作为村民小组,无权通过单方宣告的方式剥夺我公司对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逾期视为放弃所有权"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 放弃所有权需要所有权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处分行为,需要所有权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我公司从未表示放弃对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贵组无权通过"逾期视为放弃"的方式推定我公司放弃所有权。即使是遗弃物,也需要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和所有权,而不是由他人单方宣布。贵组的说法混淆了"遗弃物"和"他人合法财产"的概念。
3. 我公司的设施设备已经纳入政府关停补偿范围
2017年7月21日,多扶镇政府与我公司签订的关停协议已经对案涉土地上的设施设备进行了补偿约定(限位栏、产床、保育栏等共计94050元),2017年7月19日政府公告核定的关停补偿金为1971875元。这说明案涉设施设备已经纳入政府关停补偿范围,其处置应当与政府关停补偿事宜一并解决,而不是由贵组单方按"遗弃物"处置。在政府未支付补偿款之前,我公司有权保留设施设备,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贵组擅自处置我公司的设施设备,将构成侵权,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贵组的法律责任。
(七)告知书遗漏关键事实,片面认定责任,不符合情理
告知书只字未提2017年政府因环保政策强制关停养殖场的事实,只字未提政府关停补偿款至今未支付的事实,只字未提2017年至2021年土地租金一直由政府垫付的事实,只字未提我公司对案涉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只字未提我公司为案涉项目投入数百万元的事实。告知书片面地将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咎于我公司,片面地要求我公司无条件返还土地,完全忽略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完全忽略了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完全忽略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种做法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更不符常理。我公司是西充县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为西充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公司为龙腾公司代偿贷款本息390多万元,又投入200多万元经营养殖场,却因政府环保政策被强制关停,至今未获得合理补偿。贵组作为土地出租方,在政府关停养殖场后一直接受政府垫付的租金,现在却要求我公司无条件返还土地,这对我公司是极不公平的。
三、我公司的主张和要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正式向贵组提出以下主张和要求:
(一)依法确认我公司对案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我公司对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构筑物等享有合法的所有权,(2017)川1325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也确认我公司对案涉土地经营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养鱼池等享有优先受偿权。贵组应当尊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置我公司的财产。
(二)政府关停补偿款应当优先支付给我公司
2017年7月21日多扶镇政府与我公司签订的关停协议约定补偿279030元,2017年7月19日政府公告核定的关停补偿金为1971875元。上述补偿款是对我公司设施设备和养殖损失的补偿,应当优先支付给我公司。在补偿款未支付之前,我公司有权保留案涉设施设备。我公司要求贵组积极协调多扶镇人民政府和西充县人民政府,尽快支付上述关停补偿款。补偿款支付到位后,我公司将依法依规处理设施设备的拆除搬离事宜。
(三)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应当一并解决
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我公司投入的设施设备如何处理、政府关停补偿款如何支付、我公司的损失如何赔偿、土地如何返还等,应当一并协商解决,而不是孤立地要求我公司返还土地。我公司愿意在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与贵组和政府协商解决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我公司建议:1. 由贵组协调多扶镇人民政府和西充县人民政府,尽快支付关停补偿款;2. 补偿款支付到位后,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建议不少于60日)拆除搬离可移动的设施设备;3. 对于不可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双方协商折价补偿或由贵组给予合理补偿;4. 土地返还事宜在上述事宜解决后一并办理。
(四)贵组应当给予我公司合理的履行期限
即使我公司负有拆除搬离和返还土地的义务,贵组也应当给予我公司合理的、必要的准备时间。三日的期限明显不合理,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建议给予不少于60日的合理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贵组不得擅自处置我公司的财产
我公司郑重声明:案涉土地上的所有设施设备、构筑物等均属于我公司优先受偿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贵组不得擅自处置、损坏、侵占我公司的财产。如果贵组擅自处置我公司的财产,将构成侵权,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贵组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贵组赔偿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等。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和片面性,适用法律错误,所提要求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更不符常理。我公司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错误,限定三日拆除搬离期限明显不合理,"逾期视为放弃所有权、按遗弃物处置"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愿意在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与贵组协商解决合同解除后的清算事宜。但前提是政府关停补偿款应当支付到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贵组应当给予我公司合理的履行期限。我公司希望贵组能够正视历史事实,尊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我公司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贵组坚持告知书的不合理要求,我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等。特此回复。
回复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端阳
2026年9月2日

支持楼主

3人支持

阅读原文 阅读 356 回复 7
举报
全部评论
  • 默认
  • 最新
  • 楼主
  • 山野村夫. LV1 路人
    2楼
    租赁土地就付租金,村民只要应该得的土地租赁费,与政府关停补偿款支付到没到位,有啥关系?
    9-4 16:36
    回复
  • 吴端阳 LV8 知县 楼主
    3楼

    山野村夫. 发表于 2026-9-4 16:36 租赁土地就付租金,村民只要应该得的土地租赁费,与政府关停补偿款支付到没到位,有啥关系?

    请认真看完,理解全部文意才评论,该案不欠任何土地租金。请谨慎评论。谢谢!
    9-4 18:04
    回复
  • 右鞋 LV10 路人
    4楼
    佩服,逻辑很清晰。
    9-4 18:16
    回复
  • 溏醭熥瘆擓扽麤 LV8 路人
    5楼
    1.原生效判决仅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主文并未载明“3日内拆除设备、返还土地”的具体履行期限。村民小组作为民事主体,无权自行设定极短的3日履行期限,替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履行期间。拆除、清运105.15亩土地范围内设备硬件,涉及大量动产搬迁、处置,客观上3日期限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期限设置明显不合理。返还土地、腾退场地的义务,应当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依法指定履行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设定强制履行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规则,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土地;但承租人对自有设备、硬件设施享有物权,物权消灭必须基于法定事由,不能由对方单方告知即视为放弃所有权。即便逾期不搬离,地上设备、硬件属于公司合法动产,村民小组无权直接推定抛弃、自行处置。擅自处置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同样存在侵权赔偿风险。对方拒不腾退,应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组织搬离、处置,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行实施强制处置。
    3.告知书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566条,却回避合同解除后地上添附物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除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兼顾合同解除过错、地上设施的出资建设、残值归属、补偿问题。告知书直接全部要求拆除搬离,未区分动产与附和添附物,未提及添附补偿协商空间,法律适用片面。
    4.租赁合同解除后,阳光担保公司拒不返还土地,属于生效判决的履行问题,属于强制执行受案范围。村民小组有权发《告知书》催告,属于民事催告行为,催告本身合法;但《告知书》里面增设强制履行期限、设定财产推定抛弃、自行处置的法律后果,已经超出合法催告范畴,属于越位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具备的强制处置权力。民事主体之间不能自行实施强制腾退、强制没收动产。
    5.告知书载明期限“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即2026-09-04前)”,时间逻辑矛盾。“收到之日起算3日”属于收到后才开始计算,却直接固定死截止日2026-09-04。如果公司实际收到告知书晚于2026-09-01,则客观上根本不足3日,期限计算逻辑冲突。催告类文书,应当明确有效送达时间;未合法有效送达前提下,该告知书载明的期限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6.村民小组有权催告腾退土地,合同解除之后,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享有土地返还请求权,发告知书催告行为本身是民事权利行使。但告知书存在多处不合理、不合法内容。自行创设3日极短履行期、单方推定动产抛弃、自行处置财产的后果、法律条文引用片面,混淆民事催告与司法强制执行权力边界。集体经济组织正确救济路径,向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川132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由执行局依法下达执行通知书,确定腾退期限,对地上财物依法处置。
    9-4 18:52
    回复
  • 百乐切 LV1 路人
    6楼
    看了半天终于看懂了,就是公司不要脸,租地不给租金,老百姓打官司解除了合同,公司还是占着地不还
    9-4 19:27
    回复
  • 百乐切 LV1 路人
    7楼

    吴端阳 发表于 2026-9-4 18:04 请认真看完,理解全部文意才评论,该案不欠任何土地租金。请谨慎评论。谢谢!

    不欠任何租金为什么法院判解除呢?网络上就听你瞎说吗?
    9-4 19:28
    回复
  • 百乐切 LV1 路人
    8楼

    溏醭熥瘆擓扽麤 发表于 2026-9-4 18:52 1.原生效判决仅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主文并未载明“3日内拆除设备、返还土地”的具体履行期限。村民小 ...

    你懂法律你了不起,没事就叫人打官司,法院是你家开的啊?老百姓打了官司解除了合同,还是被人占了几年地,人家私力救济,又说人家违法了,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不是保护欠租金不给,占地不还的垃圾公司的
    9-4 19:32
    回复
你的热评
游客
发表评论
最热随手拍
  • 我刚更新了个人资料,茫茫人海相遇即是缘分,期待着与你的碰面。#心情日志#

    小小的心灵

    5
  • 沿途风景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有爱的人✨🩷

    游小姐

    4
  • 手办制作,欢迎咨询#手工#

    王春花

    4
  • 我的两块儿表

    WQ19680101

    3
  • 我性格温和通透,遇事习惯好好沟通,不喜欢冷战与内耗,平日工作稳定踏实,生活简单有序,有空会散步,读书,也愿意花时间陪伴家人,烟火气多于轰轰烈烈,很认同杨绛先生说的,好的爱情,是两个独立的灵魂,互相欣赏,彼此扶持。#春暖花开 移起同游-随手拍##城市印象#

    yyyff0123

    3
  • #在路上#一起欣赏祖国的大好河山#城市印象#

    燕梓

    3
  • 不必完美也很珍贵,不必耀眼也很明媚,认真生活认真面对,你就是最好的那位。#心情日志#

    蓉姐儿

    3
  • “在任何关系,你对我一分好,我定能还十分,因为我知道“珍惜”两个字的分量,但你要给我两个字“值得。”

    欧阳无双

    3
  • 我来人间一趟,本想万丈光芒。却落入凡尘 尝尽人间苦 受尽折磨 阎王爷都夸 死不成祸害人间人苦了人间人唉 还是作神仙好

    张玉虹

    3
  • 美女的一天开始了

    初拾

    2
热点推荐

安装应用

免费下载麻辣社区
这是app专享内容啦!
你可以下载app,更多精彩任你挑!
绑定手机才能继续哦!
绑定手机账号更安全哦!
绑定手机才能继续哦!
绑定手机账号更安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