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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致:梓潼县人民法院

关  键  证  据

债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 社 会 信 用 代 915107257208793596。
法定代表人:彭京跃,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对象: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武农商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汇口新区下街,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107270084397552。
法定代表人:史健康,该行董事长。
致: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四川众益清算 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玉泉南路15号 奥林春天三期一栋六楼。
异议请求:
异议人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翠云廊  公司”或“债务人”),就平武农商行向贵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提出  异议,请求贵管理人对平武农商行申报的债权进行重新实质审查, 依法不予确认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将其债权核定为普通破  产债权。
事实与理由
平武农商行(原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贵管理人申报 债权总额人民币2371.945622万元,主张该债权为抵押债权,要 求就翠云廊公司名下位于梓潼县文昌镇万安街AC 商业广场的51 套商业房产(面积11371.46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核查相关合同文件、资金流转凭证及案件材料,现提出如 下异议:
一、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均未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合同均未生效
(一)借款合同约定“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并列生效条件, 双方均未加盖公章
《借款合同(固定资产类)》(合同编号:AB71012016000062) 第十条第(十)款明确约定:“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该条款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 盖公章”系并列关系,即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合同方能生效。 双方当事人对该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不存在歧义。
经核查:
甲方(借款人翠云廊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彭京跃签字, 未加盖公司公章;
乙方(贷款人平武农商行) :有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未加 盖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属于任意性规范,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
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中,双方已通过合同第十条第(十)款明确约定了更为严格 的生效条件——“签字并加盖公章”,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约定的“签字”与“加盖公章”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平武农商行虽有授权代理人签字,但缺乏“加盖公章” 这一必要条件;翠云廊公司亦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章。 因此,借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借款合同未生效。
(二)抵押合同约定“签字或加盖公章”为生效条件,抵押 权人既未签字亦未盖章
《抵押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该条款中“签字”与“加盖公章”之间使用的是“或”字, 即二者具备其一即可。然而——
经核查:
甲方(抵押人翠云廊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彭京跃签字, 未加盖公司公章;
乙方(抵押权人平武农商行):既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亦未加盖公章。
平武农商行作为抵押权人,连“签字或加盖公章”二者择一 的条件都未满足。抵押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更未成就,抵押合同 未生效。
二、(2018)最高法民再94号案例确立了“签字并盖章”为 并列条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94号案件中,对“签字并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裁判:
“该条约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系并列关系……说明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该《保证合同》才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该约定意  思表示清楚,不存在歧义。
“因《保证合同》上担保人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 司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认定《保证合同》生效要 件未成立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进一步指出:
“虽然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担保人曾向债权人提交了 担保人《股东会议决议》及《情况说明》,有拟对债务人案涉借 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在双方就担保形成合意且生效之前, 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有放弃盖章拒绝签约的权利,债权人主张担保 人拒不加盖公章属于恶意阻却《保证合同》生效的理由,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保证合同》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责任依据不足。
本案借款合同约定与该案完全一致——“签字并加盖公章” 为并列生效条件。即使平武农商行有授权代理人签字,因双方均  未加盖公章,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根据上述最高人民  法院的裁判规则,借款合同未生效。
三、抵押登记不能弥补抵押合同效力瑕疵
(一)登记仅解决公示和对抗效力问题
案涉抵押物虽于2016年5月16日在梓潼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但抵押登记仅解决抵押 权的公示和对抗效力问题,不能弥补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94号案中明确指出, 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有放弃签约的权利。本案中,平武农商行 自身既未签字亦未加盖公章,其主张抵押权的基础权利——抵押 合同本身——因未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抵押权作为担 保物权,其有效设立以抵押合同的有效为前提。抵押合同未生效 的,抵押权的基础权利即不存在。
(二)司法实践:抵押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在破产程序中 可能不予确认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表明,即使抵押登记已完成,只要抵押 合同本身存在效力瑕疵(如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破产管理 人和法院仍可能不予确认优先受偿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某银行分行与相关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该银行分行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合法登记, 但授信企业及担保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银行分行的有担保物权  的优先债权未获管理人确认。银行分行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后,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无效,驳回了银行分行的诉  讼请求,银行分行面临近十亿债权无法优先受偿的严峻局面。最  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调解结案。
该案表明,即使抵押登记已完成,只要抵押合同本身存在效 力瑕疵,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仍可能不予确认优先受偿权。
(三)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有效的抵押合同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 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该条解决的是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问题,并不免除抵押合同本身须有效成立这一前提条件。抵押权 有效设立,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1)抵押合同有效成立;(2) 办理抵押登记。二者缺一不可。抵押合同未生效的,即使办理了 登记,抵押权亦因缺乏有效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不能有效设立。
四、主合同未生效对抵押权的根本性影响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效力依附于主债权。本案中:
借款合同(主合同):平武农商行有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未加 盖公章,翠云廊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双方均 未满足“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生效条件,合同未生效;
抵押合同(从合同):翠云廊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 加盖公章,平武农商行既未签字亦未盖章,合同未生效。
主合同与抵押合同均未生效,抵押权失去依附基础。债权人 无从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别除权(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条 所规定的“担保权”,须以合法有效的担保权为前提。抵押合同 未生效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债权人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主张别除权。
五、贷款资金被平武农商行操控用于归还旧贷,其明知并主导了贷款资金挪用
(一)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支付工程款”
《借款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支付工 程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二)1500万元贷款资金被平武农商行操控用于归还旧贷 经核查贷款资金流向:
第一笔:800万元用于归还平武农商行自身在建工程借款。
贷款发放当日,平武农商行将其中800万元直接划转,用于 归还翠云廊公司此前在该行的在建工程借款。该笔在建工程借款 正是为AC商业广场项目(即本案抵押物)的建设而发放。平武 农商行以“固定资产贷款”之名发放贷款,资金却直接回流至自身账户用于归还旧贷,借款人以新增贷款偿还旧贷,贷款资金从未实际用于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用途。
第二笔:700万元用于归还绵阳市商业银行梓潼支行借款, 由平武农商行直接转入该行工作人员指定的账户。
平武农商行发放贷款后,将其中700万元直接转入绵阳市商  业银行梓潼支行工作人员指定的相关账户,用于归还翠云廊公司  此前在该行的借款。平武农商行对此完全知晓并主导操控了该笔  资金的流向,该笔资金亦从未进入翠云廊公司可自主支配的账户。
第三笔:翠云廊公司实际仅收到500万元。
上述两笔共计1500万元的贷款资金,均由平武农商行在发 放当日即操控划转至相关账户,翠云廊公司对该1500万元从未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实际仅收到500万元。
(三)银行明知并操控借新还旧,以规避金融监管
上述1500万元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旧贷的事实,平武农 商行自始至终完全知晓并亲自操控了整个资金流动过程:
800万元归还自身旧贷:平武农商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自 身账户,用于清偿翠云廊公司此前在该行的在建工程借款,属于 典型的“以贷还贷”。平武农商行明知该笔贷款的合同约定用途 “支付工程款”,仍将资金用于偿还自身旧贷,其行为本质是 以新贷掩盖旧贷风险,规避不良贷款监管指标。
700万元归还他行旧贷:平武农商行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绵 阳市商业银行梓潼支行工作人员指定的账户,充分证明平武农商 行对该700万元用于归还他行旧贷的事实完全知情并主动配合。 该行为系银行之间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协作操作,目的是为借款人 腾挪债务空间,规避贷款风险分类和不良资产暴露。
贷款资金从未脱离银行控制:1500万元贷款资金从发放到 划转至最终收款账户,全程处于平武农商行的控制和操作之下, 翠云廊公司从未实际占有或支配该1500万元资金。平武农商行 “支付工程款”的固定资产贷款名义发放贷款,实际却将贷款 资金用于清偿自身和他行的旧贷,严重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 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用途管理和贷款资金支付的规定。
(四)借款项目已于2015年竣工验收,不可能存在2000 万元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的需求
根据查明事实,翠云廊公司开发的AC 商业广场项目(翠云 廊果蔬交易市场)已于2015年竣工验收。而本案贷款发放时间 2016年5月17日,此时项目早已完工,不可能2000万元全 部用于支付工程款。
平武农商行在明知项目已竣工验收、不可能存在200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需求的情况下,仍以“固定资产贷款”名义发放贷款,且将其中1500万元操控用于归还旧贷,充分证明该 笔贷款的真实目的并非支持固定资产建设,而是以固定资产贷款 之名行借新还旧之实,规避金融监管。
(五)银行主导借新还旧,合同目的根本未实现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贷款人应与 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 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本案中,平武农商行不仅未“防止贷款被挪用”,反而亲自 操控和主导了贷款资金的挪用,将1500万元用于归还旧贷。贷 款资金的真实用途与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完全不符,借款 合同的核心目的——支持固定资产建设——根本未实现。银行以 自身行为破坏了合同的根本基础,该合同已沦为规避金融监管、 掩盖不良贷款的工具。
六、平武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7民初662号民事调解 书不能作为确认优先权的依据
(一)调解过程中平武农商行未出示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
在平武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7民初662号案件调解过程中,平武农商行并未向法庭出示《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而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签字并加盖公章”为生效条件, 抵押合同亦约定了生效条件,两份合同因未满足约定生效条件而自始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 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 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 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的出具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为基础,但调解书 本身不能替代对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和认定。平武农商行在未出 示合同原件、合同效力未经法庭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 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即获得确认优先权的调解书,该调解书 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撑。
贵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对申报债权进行实质审查时,不受该调解书中关于优先权认定的约束,而应当依据合同原件、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独立判 断抵押权的效力。
(二)平武农商行以放弃追究担保人个人责任为对价,换取 借款人同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017)川0727民初662号案件调解过程中,平武农商行以不追究担保人彭某、蒋某个人担保责任为条件,要求借款人翠云廊公司同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翠云廊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同意调解,平武农商行据此获得确认优先权的调解书。
该事实表明:
1.该调解书系各方利益博弈和妥协的产物,并非基于对合同效力和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客观事实认定;
   2.平武农商行以放弃对部分担保人的追偿权为代价换取调 解结果,充分说明其自身对债权的安全性及抵押权的有效性存在顾虑,否则无需以放弃担保权利为条件促成调解;
3. 平武农商行放弃对彭某、蒋某个人担保责任的追偿,系 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但该处分行为不能当然补正抵押合同本身 存在的效力瑕疵,亦不能替代对抵押合同效力的实质审查。
(三)调解书不能补正合同效力瑕疵,亦不能产生物权设立效力
综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
1. 调解书仅是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确认,不能产生物权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效力;
2.当事人依据调解书主张取得物权,系对法律的错误解读;
3. 调解书不能替代有效的抵押合同,亦不能补正抵押合同存在的效力瑕疵;
4.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 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
本案中,平武农商行依据(2017)川0727民初662号《民 事调解书》主张抵押优先权,但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 ,调解书仅是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确认,不能产生物权设立效力。抵押合同因平武农商行既未签字亦未盖章,未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调解书对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不能补正抵押合同存在的效力瑕疵。平武农商行不能仅凭调解书即主张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四)民事调解书不能替代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的实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 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 查,并编制债权表。”该条明确赋予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实质 审查的法定职责。
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申报债权时,管理人 仍需审查该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及是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 认债权金额,不等于确认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抵押权是否有 效设立,仍需审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登记是否合法等实质 要件。
即使调解书确认了优先受偿权,该确认亦不能替代对合同效 力的实质审查。调解书确认优先权,并不免除管理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性质进行独立审查的法定职责。 如调解书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即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存在重大瑕 疵,管理人有权且应当不予确认其优先受偿效力。
七、抵押物价值远超债权金额,构成超值抵押,损害其他债 权人利益
根据相关资料,翠云廊公司以AC商业广场11371.46平方米 的商业房产为本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商业房产建筑成本(不 含土地成本)约为每平方米2500元,仅建筑成本一项即达 2842.865万元(11371.46m²×2500 /m²)。考虑到土地成本、商业房产的市场溢价等因素,该抵押物实际市场价值远高于建筑成本,相关抵押房产当时销售挂牌价8000余万元。
而本案贷款本金仅为2000万元,抵押物价值与债权金额之 间形成巨大差距,构成明显超值抵押。翠云廊公司将其核心资产全部抵押给平武农商行一家债权人,导致其他数十户普通债权人 的受偿空间被严重压缩,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八、平武农商行利用存疑的优先权地位阻挠重整,损害全体 债权人利益
根据(2026)川07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在翠云廊公司 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中,平武农商行明确表示反对重整,并在第 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对相关议程提出书面异议。平武农商行在抵押 权本身存在重大效力瑕疵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存疑的)优先债 权地位阻挠重整,意图通过破产清算快速处置抵押物实现个别债 权,严重侵害了其他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九 条;
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5.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
6.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5号民事裁定书;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 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
8.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某银行分行与相关企业破产债权确 认纠纷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业绩报道,2026年2月)。
十、具体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恳请贵管理人:
1. 对平武农商行申报的债权进行重新实质审查,重点审查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不受(2017) 0727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优先权认定的约束;
2.依法不予确认平武农商行对AC 商业广场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3. 将平武农商行申报的债权核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4. 在编制债权表时如实反映该债权的真实性质,并提交债权 人会议核查。
此致
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异议人:梓潼县翠云廊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京跃
: 2 0 2 6 年 8 月 3 日
                   抄报:梓潼县人民法院
附件:
    1.《借款合同(固定资产类)》复印件(重点标注第十条第(十)款)
2.《抵押合同》复印件(重点标注第十三条)贷款资金流向 证明材料(电汇凭证、银行流水等,重点标注1500万元资金去 )
3.AC 商业广场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4. (2018)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节)
5. ( 2018)最高法民再445号民事裁定书(节选)
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 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
7. (2017)川0727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8. (2026)川07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节选)
9.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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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翠云廊PJ丫 LV7 县丞 楼主
    2楼
    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YxOTg0NDR8MmExOTlkMDBlMDNiNWNiNTIwYTNhYTVhZDhiMTI5MTl8MTc4ODY5MDU1Nw%3D%3D&request=yes&_f=.jpg

    9-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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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翠云廊PJ丫 LV7 县丞 楼主
    3楼

    9-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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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翠云廊PJ丫 LV7 县丞 楼主
    4楼
    有朋友建议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大家认为如何
    9-6 10:03
    1 回复
  • QWASZX789456 LV1 路人
    5楼

    翠云廊PJ丫 发表于 2026-9-6 10:03 有朋友建议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大家认为如何

    问题:平武农商银行2016年5月12日的1笔未签字、盖章且资金流向不明的贷款;被两级法院裁定为优先债权,请问我们的人民法官,你们是没有看见,还是装着故意没有看见。
    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彻查两级法官的渎职行为;坚决要求重整,不能清算,不能让老百姓血汗钱血本无归,还我们真的债权人一个公道。
    9-6 11:27
    1 回复
  • 朱鼠溶 LV1 路人
    6楼
    问题:平武农商银行2016年5月12日的1笔签字、盖章不完善的,且资金流向不明的贷款,被两级法院认定为优先债权,请问我们的人民法官,你们是没有看见,还是真的没有看见。
    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彻查两级法官的渎职行为,还我们真的债权人一个公道。
    9-6 11:50
    1 回复
  • 翠云廊PJ丫 LV7 县丞 楼主
    7楼
    据说,平武农商行并未要求对翠云廊公司相关抵押资产进行拍卖,将企业彻底搞垮。我们将共同核实究竟是谁在恶意挑起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矛盾,破坏梓潼营商环境。在核实之前,相关异议书暂不向相关部门投递!
    9-6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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