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纪检委、政法委:
现就巴州区信访局接待中心接访过程中的履职问题公开反映,恳请上级机关依法监督核查,纠正违规行为。
今天上午十一点左右,本人到巴州区信访局递交信访材料,反映一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存在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的情形。对判决结果不持异议,仅请求信访部门履行督办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案件中涉嫌妨害司法的线索开展核查处置,该诉求属于信访部门登记、分流、交办的工作范畴。
本人带全套书面材料前往现场递交,接待工作人员王智慧以各种理由口头推脱,直接拒收信访材料,现场另有一名主任附和该处理意见。本人当场提出两项合理要求:一是如果不予接收受理,请出具书面文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二是为留存公职人员履职证据,申请现场拍照录像。工作人员两项诉求均予以拒绝,拿不出对外公示的制度文件,仅口头称系“402办公室的要求”,既不接收材料,也不做来访登记,不出具任何书面告知。
该接访行为明显违反现行法规政策。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无论受理与否,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按期限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责任人。巴州区信访局工作人员直接拒收材料、不登记、拒绝出具书面依据,明显违背上述法定职责。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信访窗口工作人员仅凭内部口头指令拒绝群众来访材料,导致线索督办渠道受阻,财产风险得不到督促处置,已经构成不正确履职。按照2023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另外,现行信访相关法规并没有条文直接禁止群众在政府信访接待大厅拍照录像,限制取证应当以对外公示生效的管理制度为依据,不能仅凭内部口头要求来限制公民监督权利。法院信访场所禁止拍录的规定,仅适用于法院系统,不适用于党委政府信访接待大厅。本次接待中工作人员无法出示成文公示制度,单纯口头禁止取证,程序明显不当。
综合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次接访事实清楚,相关履职行为存在违规。为此提出请求:
一、核查巴州区信访局本次拒收信访材料、不履行登记及书面告知义务的接访行为,责令其整改纠错;
二、责令巴州区信访局接收本人信访材料,完成来访登记,按职能分流交办相关单位办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对本次接访工作人员王智慧及在场附和的主任履职情况开展核查;
四、督促巴州区信访局规范接访流程,杜绝仅凭内部口头指令代替法定程序的现象。
特此反映。
2026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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