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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伟:本院院长的认为可以代替决定和法律?

        本人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合议庭申请法官任勇旗回避,承办法官刘伟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请问刘伟:你调取法庭录像核实了吗?按你的本院院长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找当事人了解案情。请问任勇旗退庭后脱去法袍,换上便装(白衬衣)返回法庭找当事人了解案情,经过内部谁审批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找当事人了解案情为何不穿法官短袖制服?为何独自一个人找当事人了解案情不让书记员陪同记录是否合规?为何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上故意回避以上事实?本院院长认为就可以代替法律?说一下是哪位院长认为的?他的话能代替法律?按你这逻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办公室向当事人索贿,本院院长是否也可以认为,不够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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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查贪腐 LV1 路人 楼主
    2楼
    公开举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勇旗
    https://bbs.mala.cn/thread-16871952-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8-3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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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查贪腐 LV1 路人 楼主
    3楼
           说你刘伟不懂法,你又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依据行政诉讼法,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不是由院长认为。公文的格式完全不合规。结尾应该是经本院院长决定受理或决定驳回,不是本院院长认为。我认为这决定书多半你自己编造,加盖了法院印章而已,以为可以扯虎皮拉大旗吓唬住老百姓。
    8-3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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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无杂念PRO LV1 路人
    4楼
    关于(2026)川 13 行终案件回避复议决定,本次复议结论厘清了审判人员履职行为边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引意义。不少当事人容易形成一种认知误区:只要法官单独和一方当事人交流案情,就一律等同于违规私下会见,应当启动回避程序。但通过本次复议认定可以清晰看到,法律规制的重点,是脱离工作场景、非公开、秘密性的单方会晤,而非法院工作时段、在审判法庭等正规办公场所开展的案情沟通。
    承办法官任勇旗在审判庭内、工作时间向当事人核实案件信息,属于履行审判职能的合理范畴。法庭本身就是处理案件、沟通案情的法定场所,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只要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在法院内部的案情沟通就全部属于违法接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设立回避条款,核心目的有两层:一是防范审判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滋生利益勾兑;二是维护程序外观正义,消除公众对于裁判不公的合理怀疑。
    我们需要分清两种行为本质区别:一种是庭审结束后,在法院之外、无第三方见证、非正式场合私自约见一方代理人,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另一种是在法院审判区域内,基于案件审理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属于正常履职。倘若无限扩大 “单方接触” 的认定范围,只要双方不同时在场,所有庭后案情沟通都被直接打上违规标签,会极大束缚法官正常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工作空间,不利于查清客观事实,最终反而不利于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当然,从程序优化角度而言,即便在工作场所沟通案情,如果涉及重要案件事实,优先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同时参与沟通,是更加周全、更有利于提升当事人信任感的选择,能够从源头避免争议、消除当事人疑虑。
    本次回避复议结果,没有教条化套用回避条文,准确区分了正常履职行为与禁止性私下会见行为,对规范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官审理职责提供了清晰参考。司法既要严守程序红线,也不能脱离现实过度苛责审判人员,唯有精准界定规则适用边界,才能实现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喜勿喷)
    8-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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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通快递 LV1 路人
    5楼
           此驳回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法院单方面的认为,作为法院公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决定书完全不合法。一个谎言,一百个也圆不了。
    8-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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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通快递 LV1 路人
    6楼
    法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完整着装法定规定(依据最高法《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法官行为规范》)
    核心总则:履行公务、在法院办公场所办理审判相关事务,必须穿制式审判制服、佩戴法徽;只有私人休息、非公务时段,才能穿便装;开庭必须穿法袍,绝对禁止便装开庭 。
    一、分场景硬性着装要求
    1、正式开庭审理(强制法袍)
    1. 进入法庭开庭审判案件,必须身着法官袍,开庭前后进出审判庭都要提前换好法袍,严禁便装踏入审判庭开庭 。
    ​
    2. 休庭≠公务结束:本案还未完全闭庭、案件尚未审结,法官依然处于履行审判公务状态,此时返回法庭、在审判场所约谈一方当事人,依旧属于办案公务,不得更换为便装,必须穿着审判制服(法袍/制式夏、春秋、冬制服)。
    ​
    3. 《法官行为规范》明确:严禁着便装出庭、在审判区域开展审判相关公务活动 。
    2、法院院内办公、接待当事人、庭前询问、庭后核实案情(必须穿审判制服+法徽)
    只要是工作日、法院办公楼/法庭内,处理本案审判事务、约谈案件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核对案情,全部属于依法履行法律职务:
    - 夏季:灰色短袖制式夏服,佩戴小法徽,不用系领带;
    ​
    - 春秋/冬季:法院制式西装制服,内搭白衬衣、系蓝色公务领带,佩戴法徽;
    ​
    - 全程禁止日常便装(夹克、休闲衫、卫衣等)办理案件相关公务 。
    3、可以穿便装的合法情形(仅限以下几种)
    1. 下班离开法院、节假日休息,非工作时间;
    ​
    2. 在法院内部食堂吃饭、纯粹私人休息,不接触案件、不接待当事人;
    ​
    3. 经本院批准,外出办理私人事务;
    只要还在处理本案审判工作,哪怕临时休庭,也不属于私人时间,不能换便装回法庭见当事人。
    8-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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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通快递 LV1 路人
    7楼

    心无杂念PRO 发表于 2026-8-3 21:47 关于(2026)川 13 行终案件回避复议决定,本次复议结论厘清了审判人员履职行为边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引意 ...

    一、法官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严禁法官独自一人到场(中院硬性强制规定)
    依据:南充中院转发省高院《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实施细则》、中院《法官会见当事人两条规定》(官网可查原文)
    1. 当面了解案情、约谈当事人,到场人员最低标准:2人
    必须满足「两名法官」或者「1名法官+1名书记员」,禁止法官单人接待、单方询问任何一方当事人 。
    ​
    2. 会见前置审批要求
    因办案需要当面问话,事前必须经过合议庭决定/审判长同意,再报备庭长、分管庭长批准,不能法官临时自行决定找人谈话 。
    ​
    3. 地点与笔录、备案要求
    ① 只能在法院专门接待室、指定公务法庭谈话,休庭后私自留在审判庭单独约谈不合规;
    ② 全程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核对签字,归入案件正式卷宗;
    ③ 谈话完毕,法官必须填写《当事人会见备案表》入卷存档,事后上报庭长;
    无笔录、无备案、书记员不在场,一律属于程序违规、办案违纪 。
    ​
    4. 会见前提:尽量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
    除开庭之外,需要核实案件事实,原则上要求上诉人、被上诉人(行政机关代理人)一同到场公开询问,禁止单独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 。
    8-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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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无杂念PRO LV1 路人
    8楼
    我个人认同南充中院本次回避复议观点。法律禁止的私下会见,重点打击场外、无安排的秘密接触。法官在工作时间、审判法庭内了解案情,场所合法。着装、书记员陪同属于内部管理规范,不能直接认定构成法定回避事由。不能把管理瑕疵等同于法定回避情形,因此驳回回避申请的结论于法有据。
    8-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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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无杂念PRO LV1 路人
    10楼
    依照文书规范,司法决定应当以事实、法律、司法解释作为唯一裁判依据,标准表述为 “本院认为”。文书以 “本院院长认为” 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裁决依据是个人意见而非现行法律。
    本人认可本次复议最终结论,认同承办法官任勇旗在工作时段、法庭内沟通案情属于正常履职,不构成法定回避情形。但文书说理行文方式存在瑕疵。文书中 “本院院长认为” 属于合议庭内部评议意见转述,还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个人观点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裁判文书应当严格以现行法律法规作为裁决根基。因此 “本院院长认为”严格的说是文书说理行文方瑕疵,应标准表述为 “本院认为”。
    8-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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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通快递 LV1 路人
    11楼

    心无杂念PRO 发表于 2026-8-3 22:33 依照文书规范,司法决定应当以事实、法律、司法解释作为唯一裁判依据,标准表述为 “本院认为”。文书以 “ ...

    把这个看了再说

    8-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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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无杂念PRO LV1 路人
    12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核心关键词:私下会见。
    2、法院本次复议的核心理由,法院区分两个概念:
    ✅ 工作时间、审判法庭内,公开向一方当事人了解案情 → 认定属于正常履职调查,不属于 “私下会见”;
    ❌ 非工作场所、未经组织安排、单方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 → 才属于法条禁止情形。
    8-3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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