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姓马,撒拉族,是青海省企业家。被举报人李良俊、庞有为是南充中院纪委副书记和人事处长。
举报称李良俊、庞有为高利放贷已收回本金和高息后,明知提供虚假证据参与虚假诉讼是犯罪的情况下,藐视国家法律公然参与虚假诉讼骗走举报人298万,一直未执行归还,致使撒拉族企业家上访多年。
四川高院再审查明,李良俊庞有为参与虚假诉讼
犯罪嫌疑人邓中刚承包举报人的公司工程在结算时发生争执,与被举报人李良俊、庞有为勾结出具虚假《借款说明》作为关键证据,判决划走公司433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调取了邓中刚与庞有为、李良俊等人银行流水查明邓中刚在王文起诉前已完全或者部分清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提出抗诉。
经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另查明:
李良俊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共向邓中刚账户转款460000元,邓中刚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共向李良俊转账591000元,李良俊述称邓中刚已经偿还其出借款项;
庞有为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共向邓中刚账户转款600000元,邓中刚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共向庞有为转账289500元,庞有为述称邓中刚已经归还其600000元本金和200000元利息,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在邓中刚指导下完成;
邓晓虹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共向邓中刚账户转款543000元,邓中刚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共向邓晓虹账户转款676500元,邓晓虹述称邓中刚已经偿还其出借款项;
四川高院撤销虚假诉讼,参与犯罪却逍遥法外
四川省人民法院(2024)川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南充中院(2018)川13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王文的全部诉讼请求。举报人依据四川省高院判决书申请执行回转多年,南充两级法院摄于被举报人李良俊和庞有为的权威拖着被执行,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南充中院知道这是一伙虚假诉讼犯罪团伙却没有将犯罪线索移交立案侦查,追究团伙犯罪刑事责任。举报人称犯罪保护伞后还有保护伞,感到对四川司法的寒心。
举报人说,李良俊、庞有为知法犯法,故意参与虚假诉讼骗走298万是犯罪,应开除公职追究刑事犯罪责任,清除政法系统害虫,维护政法系统纯洁,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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