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群众呼声] 奎阁街道公职人员打人致轻微伤却不予处罚
昨天 16:02
朱大坤
麻辣社区
本人朱大坤,实名发帖反映广安经开区奎阁街道办工作人员唐显明打人致我轻微伤,公安机关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人员未被追责一事,全部事实、证据真实可核验。 2026年4月3日14时许,我前往奎阁街道办二楼国土所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明查询业务,工作人员唐显明推诿不予正常办理,双方发生口角后,唐显明当场动手殴打我的左上臂、腰骶部位。 受伤次日我前往广安区人民医院急诊就诊,门诊查体左上臂皮肤淤青、软组织压痛明显,完善DR、CT影像检查,确诊软组织挫伤;2026年4月10日我正式向奎阁派出所报警报案,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正式受理该案。 2026年4月20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我左上臂挫伤面积超15cm,伤情依据法定标准评定为轻微伤,派出所同步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全部诊疗、鉴定材料齐全。 后续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广经开公(治)不罚决字〔202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以“无证据证实唐显明动手打人”为由,决定不对其作出任何治安行政处罚。 该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理由如下: 1.完整时间线连贯:办公冲突次日就医报警立案司法鉴定,全过程无间断,外伤与本次肢体冲突具备直接因果关系;2.客观伤情证据闭环:医院病历、影像报告单、轻微伤司法鉴定书全套材料齐全,伤情客观真实;3.公安卷宗内已留存执法记录仪视频、目击证人证言、双方询问笔录、法制委员会讨论记录等多份佐证材料,并非无任何证据。 唐显明本人是中共党员、在编公职人员,在政务办公场所动手殴打办事群众,造成人身轻微伤后果,既违反公职人员工作纪律、党员纪律,也违背公序良俗,本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现仅凭对方拒不承认就不予处罚,难以服众。 本人实名发帖,愿意配合各级部门核查全部原件证据,现提出两点诉求: 1.恳请上级公安部门重新核查本案卷宗,依法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对唐显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处罚;2.纪检监察部门同步启动核查,依规对唐显明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书面答复本人处置结果。 本人承诺全文内容全部属实,无捏造、夸大、造谣内容,愿意承担不实陈述的全部法律责任。举报人(实名):朱大坤联系电话:15023589218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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