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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恳请大竹县司法局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请求督促落实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
"729"酒精爆炸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尊敬的大竹县司法局领导:
您好!
我叫莫正东,系大竹县"729"酒精爆炸事故的受害人及举报人。我妻子夏丙琼(79岁)在该事故中重伤二级。现恳请贵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到位,并监督更正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错误描述。
一、申请事项
(一)核查罚款执行情况
请求核查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投资人唐小佩)应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否已经依法缴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监督强制执行程序
如罚款未缴纳,请求依法监督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及时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监督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履职情况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相关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涉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严重问题: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擅自再次延长缴纳期限。请求贵局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四)监督更正事故调查报告错误描述
根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在麻辣社区的公开答复,涉案酒精已被认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然而,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将本应定性"危险化学品爆炸"的事故故意改为非危化品"溅燃"或"灼烫"。请求贵局依法监督更正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错误描述,恢复事故真实性质(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五)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核查
涉案酒精属于危化品,事故造成重伤二级、轻伤一级等多人受伤,已完全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的立案追诉标准。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近三年从未审查、从未移送刑事案件,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请求依法核查。
二、事实依据
2023年7月29日,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发生酒精爆炸事故,造成我妻子夏丙琼重伤二级。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我的书面回复中称,已于2024年对老刘家家庭农场及唐小佩作出罚款5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麻辣社区答复,涉案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却将涉案酒精描述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人为降低事故等级,减轻责任人罪责。
罚款延期缴纳期限于2025年7月14日届满,依法应于2025年10月14日前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截至2026年3月10日,距法定期限届满已近5个月,该局仍仅称"已对接法院沟通"。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该局还擅自"责令"延期至2026年5月1日,缺乏法律依据,涉嫌滥用职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责任罪】
四、请求措施
依法核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状态,确认罚款是否已缴纳或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督促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依法监督更正"729"事故调查报告,恢复事故真实性质(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依法核查本案相关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如涉嫌犯罪,应督促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我作为事故受害人和举报人,恳请贵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落实,纠正事故性质及涉案物质认定的错误,维护国家法治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竹县司法局
                                             申请人:莫正东 夏丙琼
                                     身份证号:513029194912******
                                                          513029194701******  
                                              2026年4月28日
附:1.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麻辣社区答复截图

2. 事故调查报告(见大竹县急微信公众号)

3. 事故伤情鉴定意见

4.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麻辣社区答复截图

5.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反馈信息

6. 大竹应急关于行政处罚的书面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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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正东 LV6 县主 楼主
    2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
    4-28 15:06
    回复
  • MOXIULI LV1 路人
    3楼
    👍需要老百姓来监督执行😄😄😄
    4-28 15:54
    回复
  • 达州理政 LV1 路人
    4楼
    莫正东网友:
    您好!
    您在麻辣社区留言,反映“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投资人唐小佩)应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否已经依法缴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竹县应急管理局相关执法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擅自再次延长缴纳期限;更正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错误描述,恢复事故真实性质(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大竹县司法局关于留言的回复
    一是关于监督县应急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及执法人员履职情况等请求,我局已按程序对县应急局的执法行为开展核查监督,督促依法履职、规范执法,相关工作正在推进落实中。后续工作开展中,如发现违规违纪及其他相关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是关于监督更正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错误描述请求。因职能定位,监督更正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错误描述不属于我局职责承担范围,相关事项建议对接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应急局关于“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投资人唐小佩)应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否已经依法缴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大竹县应急管理局相关执法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擅自再次延长缴纳期限”的问题
    2024年7月15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人民币40万元,处罚唐小佩人民币11.036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唐小佩向我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我局批准,同意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唐小佩延期缴纳罚款,延期至2025年7月14日。2025年7月16日,我局向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唐小佩下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行政相对人在2025年8月15日前缴清罚款。期间,唐小佩再次向我局反映其资金困难,表示春节后可筹措资金缴纳部分罚款。2025年8月25日,我局向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唐小佩下发《关于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通知》,责成上述行政相对人必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缴清罚款,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大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认为,本次事故中,唐小佩已先后为事故伤者垫支医疗费及后续赔偿费用共计100余万元,经济状况非常紧张,实无力一次性缴清罚款。本着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为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妥善化解双方纠纷,我局在已下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关于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通知》的基础上,又召开专题会进行约谈,责令唐小佩必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缴清罚款。故网友所称“擅自再次延长缴纳期限”不属实。目前,我局已准备好相关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将申请大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应急局关于“更正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错误描述,恢复事故真实性质(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的问题
    (一)关于“更正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错误描述”问题。2023 年 11 月 1 日,我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专程将本次事故取样液体送往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检测(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 2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2300110015)。11 月 7 日,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川化检〔W2023—2—0420〕号),检验结论:受检液体乙醇的质量分数实测值 39.9%,水分的质量分数 59.6%。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条目 2568 将“品名:乙醇(无水)、别名:无水酒精”列为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条目 2828 将“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 24%〕、别名:酒精溶液”列为危险化学品。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乙醇溶液不是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乙醇溶液的使用无限制性规定,但需注意产品合规性和使用安全,单位和个人在符合法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乙醇溶液。
    事故调查时,由于调查人员业务水平有限,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理解不够,误认为送检液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故《大竹县老刘家家庭农场“7.29”灼烫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事发时所使用的液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有误,目前,我局已依法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予以更正。
    (二)关于“恢复事故真实性质(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事故类别划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 20 类。其中灼烫事故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综合本次事故发生经过,结合重庆西南医院、大竹县人民医院病历,夏丙琼等 7 名群众均为喷射而出的液体所烧伤,完全符合灼烫事故的定义。故网友所称“恢复事故真实性质(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不属实。
    三、关于“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问题
    《刑法》第136条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原文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事故共造成7名群众被不同程度烧伤,无人员死亡。经鉴定,其中1人为重伤二级、1人为轻伤一级、1人为轻微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未达重大事故标准,不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发生重大事故”的定义,故事故调查人员认为本次事故不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经办人:石建华 联系电话:15984790368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
    大竹县司法局
    2026年4月29日
    4-3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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