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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宜宾市珙泉镇中心校小学违法行为,违法用工,逼迫职工调岗。

本人周三珍,身份证号码511526XXXX09113429,居住在宜宾市珙县珙泉镇,在2021年9月在珙泉镇中心校(珙泉小学)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为该校编外职工。并且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保的补偿协议,(我个人买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补偿灵活就业保险费用,工作为学生宿舍楼管理员,工作至今已经4年6月有余。在2026年3月27日,现今劳动合同到期,学校副校长(后面称之为学校领导)单方面通知我调动岗位至学校食堂工作,我不接受岗位调动,就拒绝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我要求学校继续提供该岗位工作。学校不予提供并以不符合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胁迫不同意调动工作视为自愿放弃续签劳动合同。作为国有的公办事业单位的学校领导竟然能逼迫职工签订如此不平等的劳动合同。竟公然藐视,违返劳动法,逼迫职工签违法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至今日2026年3月1日把我叫到办公室中谈话,给我讲今天下午5点前不续签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合同和工作。
一、存在违法事实
1.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本人在该校工作4年期间,学校未按法律规定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补偿协议。该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2. 强迫职工签订不平等、违法劳动合同
学校在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以不接受调岗、不按原条件续签即视为自动放弃为由,强迫职工接受不合理调岗、降薪、放弃经济补偿等违法条款,拒绝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属于典型的违法用工行为。
3. 合同到期不依法续签、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降低约定条件续签导致职工无法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学校拒绝依法补偿,以霸王条款逼迫职工离职,逃避法定义务。
二、本人诉求
1. 责令学校立即补尝本人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费用
2. 不平等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3. 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工资);
4. 对学校违法用工行为依法查处、通报整改。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完全属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投诉人:周三珍
联系电话:189XXXX0645、1532XXXX321
日期:2026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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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宾大肚猫 LV1 举人 楼主
    2楼
    附劳动合同

    3-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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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宾大肚猫 LV1 举人 楼主
    3楼
    请求删帖申请。在今天上午已经和珙泉镇中心校领导沟通,协商后得到妥善解决,方式发帖和沟通时间存在交叠。发出时候一直找不到删帖方式。为避免给学校单位带来困扰和不实谣言,本人申请删除本贴,特此证明。
    3-3 16:04
    回复
  • 值班编辑3 超级版主
    4楼
    2026年麻辣社区帖文处理专用帖
    https://bbs.mala.cn/thread-16822818-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3-3 16:05
    回复
  • 宜宾大肚猫 LV1 举人 楼主
    5楼

    值班编辑3 发表于 2026-3-3 16:05 2026年麻辣社区帖文处理专用帖 https://bbs.mala.cn/thread-16822818-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 ...

    工作老师你好,搞不懂这个,不会用电脑。请求帮我删一下
    3-3 16:09
    回复
  • 蓝天白云云 LV1 路人
    6楼
    3-4 0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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