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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巴中市检察院和巴中市中人民法院 投诉法官刘某霞相关事宜

投诉人:彭某某(债权受让人),男。
被投诉人:刘霞,女,任职巴州区人民法院,担任(2026)川1902民初643号案审判人员。
投诉事由:
1、刘霞拒不依法接收彭某某向其递交的《变更原告申请书》原件、《债权转让协议》原件、《债权转让确认书》原件、《欠条》原件2张、《送达短信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彭某某要求巴中市检查院及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霞严重损害当事人彭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对彭某某提交到巴州区人民法院窗口的变更原告申请依法受理并立案。
2、刘霞未征得原告何某某的同意擅自短信通知变更庭审日期且不确定,该行为违法且未经人民法院出具变更庭审日期的法律文书。
3、鉴于刘霞的行为彭某某及原告依法向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并要求刘霞回避,并变更其它审判人员担任(2026)川1902民初643号案的承办人。
事实理由:
何某某诉巴中市鑫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6)川1902民初643号,庭审日期为2026年02月10日。
在此期间何某某将债务人鑫春物业所欠之工资债权约7万元左右全部依法转让予彭某某。
彭某某依法向刘霞递交《变更原告申请书》其拒不接收。
证据:
1、传票,证明(2026)川1902民初643号案原告何某某签收,且庭审日期为2026年2月10日。
2、刘霞发给何某某的短信截图,证明非巴州区人民法院公文,私自变更且未经原告何某某同意变更庭审日期,也未经彭某某同意变更庭审日期。
3、彭某某要求递交给刘霞《变更原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的短信通知。
综上所述,要求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霞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给投诉人彭某某。
投诉人:彭某某(巴州区人民法院(2026)川1902民初463号案原告提交的材料中有投诉人彭某某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
2026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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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祥玩商业 LV5 路人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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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证据

    2-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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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皆有缘 LV1 举人
    3楼
    看不太懂,回个贴支持一下。
    2-2 14:41
    回复
  • 下岗公牛 实名用户
    4楼
    各行各业的人做事还是稳当点好
    2-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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