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姓名举报触红线:一场背离监督初衷的法律闹剧
2025年10月15日21时21分,网友“博正义”在麻辣社区论坛“群众呼声”板块,发布了一份题为《督促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唐瑞见采取拘押措施的函》,引发公众关注。这份以“债权人代表”名义发出的函件,本应是公民监督公权力的体现,却因背后隐藏的“冒用姓名”操作,沦为触碰法律红线的闹剧。
函件中详细罗列了案件脉络:2014年唐瑞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前锋区公安局立案调查,关押2个月后取保候审,案件后移交武胜县公安局;2025年7月19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异地管辖,8月18日武胜县公安局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案件移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2日检察院告知债权人“异地管辖文件未下达”,3天后却突然通知唐瑞见已被取保候审。函件以此为由,认为检察院仓促取保候审违背程序审慎原则,恳请依法采取拘押措施。
然而,这份看似理直气壮的监督函,却存在致命漏洞——“举报人”之一的张某忠,对自己被列为举报人毫不知情。经调查核实,此前文某明曾就此事实名举报过,但内容已被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确认不实并不予受理。此后,文某拟再次在网络发布举报信,竟擅自将张某忠的姓名代写为“举报人”,上演了一出未经允许的“署名游戏”。
这种冒用行为绝非“小事”,而是明确的违法行径。从民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文某明在张某忠完全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其姓名,已构成对张某忠姓名权的侵犯,张某忠有权要求其文某忠立即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造成名誉损失或实际损害,还可主张文某明进行民事赔偿。
从刑事与行政层面看,文某明的行为风险更高。已知此前举报内容不实,文某明却仍拟多次在网络上发布上不实的文章(举报信),且冒用他人姓名规避自身责任,主观恶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若其行为符合“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期还可能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即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其发布不实信息、冒用姓名的行为,也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罚款。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举报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其行使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文某明的操作不仅让无辜的张某忠卷入纠纷,承受社会误解与法律风险,更重复提交不实信息,浪费了紧张的司法与行政资源,削弱了正当举报的公信力,并还严重对威严的党纪国法、法律法规亵渎和挑衅。合法举报、错告与故意捏造事实的不实举报,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界限,任何逾越界限的行为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被冒用姓名的张某忠,法律也给出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他可先收集包含自己姓名的举报信截图、证明不知情的沟通记录等证据,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文某的冒用及不实举报行为展开调查;同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文某承担名誉损害赔偿、公开澄清等民事责任,全方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场由“冒用姓名举报”引发的风波,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举报不是随心所欲的“泄愤工具”,更不是肆意冒用他人身份的“冒险游戏”。文某的行为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仅一步之遥,其教训清晰表明,公民行使权利必须恪守法律边界,任何试图“钻空子”“耍手段”的违法行径,最终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必然背离监督公权、维护正义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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