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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税务二稽局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涉嫌虚假执法及掩盖企业偷逃税款的实名举报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纪检组领导:

我叫陈吉弩,汉族,身份证号:51302719681021137X,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巷 84 号。现就成都税务第二稽查局(下称 “成都税务二稽局”)在税务执法中程序违法、涉嫌虚假执法,导致我合法权益受损、A公司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实名举报,恳请彻查。
一、基本事实与税务执法程序违法
(一)案件背景
2016 年 “营改增” 试点期间,我挂靠正达公司实施项目,因三方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三方公司在巴中税务查处时已足额补缴税款。2018 年 12 月 18 日,除三方公司收到刑法及处罚,我和A公司被列为证人司法结案。 但成都税务二稽局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立案后,时隔 4 年(远超法定期限),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99 号)及《税务处罚决定书》(成税二稽罚【2021】47 号),且执法过程中未调查询问实际经办人(我),未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程序违法的具体依据
1. 超期办案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本案从 2017 年 9 月立案至 2021 年 9 月作出决定,耗时 4 年,远超法定期限。

2. 违反处罚法定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我作为实际经办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虚开发票由三方公司操作,且已补缴税款),属于 “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应不予处罚。但成都税务二稽局未考量主观过错,直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3. 剥夺陈述申辩权
执法过程中未对我进行调查询问,未送达任何文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权利” 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A公司利用违法文书侵权
A公司凭上述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拼凑的《完税证明》,通过诉讼抵消我应收的人、材、机工程款 2158513.5 元,同时借此偷逃巨额税款,导致我直接经济损失超 200 万元。

一、税务文书核心事实无证据支撑,与证据矛盾
(一)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虚假
1. 进项税额转出无依据
决定书载明 “1238405.23 元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未说明该税款 “转出至何处”“何时转出”,无任何转账记录或凭证佐证。
2. 滞纳金计算混乱
载明 16笔滞纳金共计“839715.81”,但未标注对应滞纳税款本金及滞纳起止时间,无法核实滞纳金合法性。
3. 补税金额与内卷矛盾
决定书载明 “还应补税 784000 元”,但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四)显示 “欠税 832132.43 元”,金额不符;且提请表中《税务检查通知书》文号为【2019】538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为【2021】342 号,与对外送达的 799 号完全不一致,涉嫌文书造假。
4. 预缴、补缴税款与稽查无关决定书载明 “3、4、6、7、8 月预缴增值税 538405.23 元”,与内卷《预缴税款通知书》(证据五)金额误差 20 万元;且《完税证明》(证据三)备注栏显示上述税款为 “正常申报”“查补预收税款”,与本案稽查执法无关,属于混淆税款性质。
(二)滞纳金与补税金额混乱
成都税务二稽局 2023 5 29 日《函》(证据六)载明 “应补缴各税种 2889276.47 元”,但所附《完税证明》金额为 2286262.62 元,与 22 份完税证明总金额 2890930.05 元均不一致,数据矛盾,证明执法随意性。
(三)14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推翻本案合法性
149 号通知书(证据八)内容显示为 “它案欠税通知”,却与 799 号决定书载明的 “应补缴税种及金额完全一致”,且其滞纳金部分包含在本案处罚中,明显属于 “用它案文书拼凑本案证据”,证明本案执法文书系伪造。
一、“虚假执法” 掩盖A公司偷逃巨额税款
一)滞纳金与滞纳税款本金计算矛盾,暴露偷逃税事实
根据武侯税务局《净入库查询》(证据九):
• 滞纳金 514950 元对应滞纳税款本金应为 15604545.45 元(按公式 “滞纳税款 ×0.0005×66 天” 计算),但实际仅记录 586169.61 元,差额 15018375.84 元未申报;
•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91178.93 元对应税款本金应为 1018758.99 元,实际仅记录 229268.73 元,差额 789490.26 元未申报;
• 增值税滞纳金 133595.88 元对应的税款本金与记录差额超 100 万元。  上述数据证明,正达公司通过成都税务二稽局的 “虚假执法”,偷逃税款超 1700 万元,而税务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甚至通过虚假执法掩盖。
二、举报诉求
1. 撤销成都税务二稽局(2021)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 47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2. 追究成都税务二稽局相关执法人员(经办人、审核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 责令正达公司返还抵消我的工程款 2158513.5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4. 追缴正达公司偷逃的税款 1700 余万元,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证据清单
1. 成都税务二稽局立案文书(2017 年 9 月 15 日,证据一);
2. (2021)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47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证据二);
1. 《完税证明》及税款缴纳记录(证据三);
2. 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四);
3. 《预缴税款通知书》(证据五);
4. 2023 年 5 月 29 日成都税务二稽局《函》(证据六);
5. 2023 年 4 月 23 日《函》(证据七);
6. (2021)14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据八);
7. 武侯税务局《净入库查询》(证据九);
8. 司法结案证明(2018 年 12 月 18 日)。
我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贵组彻查此案,纠正税务违法行政行为,挽回我的损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与公平正义!
实名举报人:陈吉弩
联系电话:13308800358
202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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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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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
  • 风中的思念 LV1 路人
    2楼
    巴中管得到成都吗?
    7-15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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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世界杯 LV1 举人
    3楼
    去成都举报啊
    7-16 07:34
    回复
  • 下岗公牛 实名用户
    4楼
    找当地的主管部门!
    7-16 1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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