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有效还是无效?同份合同被翠屏区法院判出不同效力
昨天 19:24
山麦焚
麻辣社区
核心提示:同一份合同,引发了两起官司,都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法官相继作出的两份判决,一个认定该合同有效,一个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终,这两个“基本事实认定明显矛盾”的判决,都生效了,而且都进入执行了,这咄咄怪事,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
一
遇到这起怪事的,是宜宾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2月,公司承接了宜宾熠沅公司的物流中心大楼土建工程,双方为此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随后,金海公司又以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廖某某,但并未完全放手,仍然负责现场管理、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和发放等事宜。
接下来,廖某某又将小部分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李某某,并且,李某某最终完成了施工。
工程结束后,因廖某某未结清李某某的那部分费用,李某某便将廖某某告了,也将金海公司告了。2020年3月25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02民初11号判决,在这份判决中,法院明确认定金海公司和熠沅元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只不过转包给廖某某的合同无效,因此要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金海公司上诉后,2020年6月18日,宜宾中院作出(2020)川15民终1070号判决,驳回了金海公司的上诉,也就是,依然维持了金海公司和熠沅公司《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的事实认定。
二
在廖某某被判决付款之后,反过来又把金海公司及煜沅公司给告了。在审理过程中,对金海公司和煜沅公司签订的前述合同进行认定,仍然是绕不过去的“坎”,也是案件争议的源点,这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2020年10月29号,同样由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作出的(2020)川1502民初1875号判决中,却认定金海公司跟熠沅公司签订的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了。
金海公司上诉时,对此理由作了重点阐述,认为同一份合同,同样的法院,(2020)川1502民初11号判决认定为有效,怎么到了(2020)川1502民初1875号判决,又被认定为无效了?尤其是(2020)川1502民初11号判决,在当时已经生效了。
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打起了太极,竟然以没有对上述合同作出过效力认定为由,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川15民终158号判决,维持“合同无效”的结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就不得不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川15民终1070号判决,维持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11号判决,也就维持了“合同有效”的认定,又算什么呢?
最终,这两份“基本事实认定都在打架”的判决都生效了,而且都进入执行了……金海公司负责人说,一份合同的效力问题,不是小问题,而是牵涉最起码的真相和公平正义,他希望法院能主动纠错,启动再审,回归本案合同效力最本来的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