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李长河
2015年11月,四川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公司”)因欠我近千万元货款,故以蓬安县笔架山中路105号的“中锦国际”在建中的1幢2单元2楼8套商铺抵偿,总面积1400平方米。
2017年工程竣工交房后,我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办好蓬安顺行职业培训中心《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可消防部门一直不按规定对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验收,以致办学无望。
从2018年开始,我不断向有关部门投诉,至今毫无结果;我起诉至法院,居然两审败诉!无奈之下,将此案公之于众,希望促进此案早日了结以止损。
一、案件起因
该楼房原设计8个消防通道,但实际仅有1个,而开发商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书面通知我设计已变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开发商擅自取消消防通道且未书面通知买受人,应承担退房及赔偿责任。
为此我多次向中锦公司提出退房。但对方均以工程由蓬安县住建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为由,拒绝退房及赔偿。
二、消防部门的鉴定、答复及问题
(一)2017年3月6日,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为该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件1),第一条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同年7月10日,蓬安县住建局为该工程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2)。
问题:明明消防通道已由8个减少为1个,政府相关部门为何不重新审查其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既然该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和“建设工程规划”都合格,为何一直不为我的商业房进行消防验收?他们究竟在怕什么?!
(二)2021年1月12日,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县消防救援大队发去《关于对蓬安县顺行职业培训中心消防检查验收的函》(附件3),请其对该场所进行消防检查验收。该大队于同月25日书面答复:“经审查,你场所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场所不属于我大队行政许可办理范围,故不予受理。” (附件4)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根本就无职业培训中心非“公众聚集场所”之表述。该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职业培训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学员密集,完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由此可见,该大队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之规定,而且不懂何谓“公众聚集场所”,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三)今年2月28日,南充市消防救援局(原市公安消防支队)给我的《回复函》(附件5)称:“2025年1月16日,我局再次派工作人员到蓬安中锦国际小区实地查勘。经查,你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问题:“实地查勘”的结果怎样?我反映的哪些情况不属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驳斥我,但《回复函》对此居然无一言半语,实际是敷衍了事!
三、有关部门指出问题及专业机构鉴定
(一)2022年11月28日,南充市住建局给我的《告知书》(附件6)称:“经复查,我局认为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依据不充分,现我局将该事项退回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办理……”
(二)2024年11月11日,蓬安县自规局与县住建局联合调查小组《关于李长河反映……的答复意见书》(附件7)第三条的问题认定:“(一)你所反映的“中锦国际”项目……用房现状存在与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情况。“
(三)2025年3月11日,蓬安县住建局在《关于中锦国际小区1幢2单元2楼商业用房的情况说明》(附件8)中明确指出:“中锦公司对施工图纸进行了修改,将原预留的洞口进行封闭,未修建2楼至1楼的内部楼梯。”
(四)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四川帛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重庆渝开恒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对该商业用房作出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附件9、10),两家机构鉴定结论皆为“不合格”。
(五)2025年4月27日,蓬安县自规局给我回复(附件11):“现状8处楼梯均未修建,只有小区内1处楼梯通至二楼,与规划方案不一致。”
四、相关部门的问题和应负责任
蓬安县住建局对中锦公司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而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该公司未按图修建消防通道却认定“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在我反复投诉后,蓬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却以职业培训中心“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为由不予受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因“该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系原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定论,故原本为一家单位的今南充市消防救援局以“你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来搪塞,系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民事案件久拖不决,我起诉至法院,居然两审败诉,其中问题多多。
我接8套商品房至今8年,既卖不出也租不出去,而且还欠11万多元所谓“物管费”,以致我损失惨重!今发帖于北,希望能引起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社会关注,早日依法依规处理此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挽回我的经济损失。
李长河电话:
13980306333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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